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学生管理 >> 违纪管理
河北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22 16:34:4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生有申诉保证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和处分后,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一般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处分,一般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一般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或者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违纪情节和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主动说明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对免于处分的学生,应由所在的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错误。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妨碍调查取证的;

(二)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违纪处分条款的;或已有违纪记录,再次违纪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工作人员实施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或指使他人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

(四)认错态度不诚恳或拒不认错,拒不赔偿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六)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和负主要责任的;

(七)性质特别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九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拒服兵役,到部队后由于思想原因导致退兵,复学到学校后给予记过处分。

(三)盗用网络资源,影响校园网或其他网络正常运行,或通过传播病毒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和非法传销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获取或侵占公私财物和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除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的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藏的,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及敲诈、勒索数额大小,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抢夺、抢劫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及数额大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弄虚造假,伪造或篡改学业成绩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九)伪造公文、证明,涂改证件,窃、私刻印章,偷窃档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学校举办的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评奖、学生资助、实习实践、比赛竞赛等学生事务和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利,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合伙斗殴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他参与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殴打他人但未致他人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伤害情况由司法鉴定部门做出结论,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四)使用器械打架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再次挑起事端,报复打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或受邀到校外参与打架斗殴的,从重处分;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的减轻一级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凡参与打架斗殴的除受纪律处分外,要承担致他人受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及其他损失费等。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道德行为的,按照《河北体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河北体育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和《河北体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无故旷课的,按其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数(未离校一天按实际学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12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2536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748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9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社会实践、考察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公寓规定,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住宿或夜不归宿,经教育、劝告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容留异性或校外人员在学生寝室留宿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公寓寝室内饲养宠物、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仍不改悔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寝室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摔砸瓶子、乱丢垃圾等高空抛物的,视情况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人身伤害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应当受处分的其他情形,按照《河北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章用电、用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私接电源,违规使用电器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酗酒、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寻衅滋事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手机等载体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学校秩序,发布威胁、侮辱他人的信息,或捏造事实有损他人声誉的;或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信息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处分学生应当以经过调查核实的违纪事实为根据,知晓学生违纪事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发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的系在与违纪情况涉及的职能部门共同调查违纪事实后,形成书面“调查综合报告”;不涉及相关部门的可由学生所在的系单独形成“调查综合报告”。报告一般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的过程、调查结果,证明违纪事实有关材料,向学生告知权利的情况,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证明材料随“调查综合报告”移送保存。

    (二)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受治安管理处罚或在校外违纪的,由安全处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法违纪事实,形成“调查综合报告”,送交违纪学生所在的系。

    (三)违纪学生所在系在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一周之内要经系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处。

    (四)学生处在十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如学生处对各系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由各系重新讨论,如复议后意见仍不统一时,由学生处提出意见,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的系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关笔录;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六)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应以复议方式查明情况的,应当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复议。

    (七)复议由提出拟处分意见的系负责,可根据需要聘请学校法律顾问、辅导员、学生代表参加。

    (八)复议程序:

    1、系工作人员介绍违纪事实调查情况、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文件、规定等;

    2、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辩理由;

    3、审查核实证据。

    复议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复议笔录》,载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九)提出拟处分的系应当按照复议查明的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1、拟处分意见正确的,维持原意见;

    2、拟定事实不清的,应当补充调查;

    3、处分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不相适应或适用依据不准确的,应当予以变更;

    4、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分。

(十)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执行;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一)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处分理由、处理意见、依据及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并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时告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十二)处分决定书要由学生所在的系委派工作人员及时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处分决定书回执上签字,签字时间为送交的时间。如拒绝签字的,可由辅导员和两名学生代表签字证明,口头向其宣布决定书,宣读时间即为送交时间;受处分学生因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无法送交的,向其成年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送交,同时在校内公告栏和学生处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即为送交。处分决定书送交起处分开始生效。

    (十三)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在处分决定书送交后,报教育厅备案。

    (十四)各系要负责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违纪事实及其证明材料;

(三)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或者听取陈述和申辩的笔录;

(四)调查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依据、期限)

(五)处分决定书及学生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六)处分决定送交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负责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受到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较好的,可在处分期结束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逐级申报审批,处分到期予以解除。学生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期。

第二十六条  凡受各类处分的,在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取消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各类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河北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6

 

版权所有:河北体育学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82号 邮编:0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