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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25 16:38: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受到各类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一人组成,该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法制办负责人、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按本规定提出的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或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及相关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议决定,申诉人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当事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申诉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受到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复查或者申诉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本人签名。

学生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五)由他人代理申诉的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日内对申诉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申诉处理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或处理错误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并提交做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或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变更原处理决定,应由学校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并作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无法送交的,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或学生处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公告送达。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听证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或其他代理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的举行应提前三天予以公示(涉及个人隐私事项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设记录员2名,其职责是:

(一)听证会开始前,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将听证的全部活动独立进行笔录;

(三)协助主持人完成听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部门或学校代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完成听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河北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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