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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3 16:36:36 浏览次数: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行为是指学生不遵守学院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的行为;考试作弊行为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行为。
   
第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其它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凡在由国家组织的考试中违纪和作弊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实施

第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两种。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考试违纪和作弊的通报批评由教务处或各系负责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处分由学生处负责实施。

第三章 处理的适用

第七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

(一)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二)未经选课或者已被取消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
   
(三)进入考场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八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二)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迟到15分钟后,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四)未按规定关闭或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

(五)违反考场要求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且不听从教育。

(六)其他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一)抄袭夹带的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开考后,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或预先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
   
(四)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
   
(五)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六)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七)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
   
(八)试卷被认定为雷同。
   
(九)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交换试卷、答案。
   
(二)拿取他人试卷。
   
(三)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五)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或将试卷隐藏不交,造成试卷遗失假象。
   
(六)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抢夺、窃取考试试卷。
   
(五)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七)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考生,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表,注明“违纪”字样,并视认错态度,决定是否准许进行补考;对于考试作弊考生,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表注明“作弊”字样,不准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四章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责令其立即改正,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并上交教务处备案;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立即停止其考试,当场留下作弊材料,并由考生签字认定作弊事实。考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监考教师或见证人在《考场记录单》上说明情况并签字。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并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

(二)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监考教师,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第十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必须查明事实;违纪和作弊事实不清楚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通报一般在考试结束后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通知书送交之日起十日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理之后再次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五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检查者、记录者和管理者,在监考中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不得无故缺岗、擅自离岗或者在考场中交谈、阅读书报等,不得放纵、包庇和隐瞒学生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帮助学生考试。违反上述规定的,学院将根据《河北体育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与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予以处理,不得随意拖延,不得隐瞒不报,否则学院将根据《河北体育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与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本人使用。开卷考试、达标、技评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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