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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2 09:55:01 浏览次数: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发扬“文明、求真、和谐、创新”的优良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于放弃入学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应与本人及其家长联系核实。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因参军、患病等原因不能按期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在报到时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参军的新生,一般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本人不能到校的,可由其家长携带入伍通知书到校代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或被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后7日内不办完离校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按照《河北体育学院新生复查管理办法》执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中学阶段学籍、高考报名表、高考体检表,以及河北体育学院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位评定书(本科生)、学籍考绩表、奖惩材料等材料。
第八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和盖有财务部门收费公章的报到单到所在系(部)办公室报到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或事先不请假者,按旷课论,超过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按退学处理。对于未按时报到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应与本人及其家长及时联系核实。
第九条 因以下情形不能如期注册的,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一)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尚未到位的;
(二)因参加经学校批准的集训和比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
暂缓注册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学生注册条件一旦具备,应当立即办理正式注册手续。逾期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暂缓注册的学生经批准可正常参加课程学习,但未正式注册前其结业课程的成绩暂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未经注册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仍未注册者,凡擅自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及取得的成绩,均视为无效。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十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专接本和专科学制为两年。学生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申请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学制为两年的专接本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二至三年,学生毕业时学制均按规定学制计。休学创业、参军学生可适当放宽学习时间,但最长不超过8年。
学生因修不完学业不能如期毕业的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应在基本修业期满前一学期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书和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延长修业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学校不再提供在校住宿条件。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4.5以上),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学满三年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应在毕业前一学年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书和提前毕业修读计划,由系(部)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提前修习四年级课程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劳动、军训或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擅自离校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指导)教师负责。任课(指导)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由系(部)办公室累计记载。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系(部)办公室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或原单位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学生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学生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情况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通知任课教师。
    第十五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五大部分。学生参加必修课学习,应根据学校培养方案的安排进行;选修课由学生根据自己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自主选择。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在导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选课要求自主选修课程。每学期第十五周前教务科公布下学期全校选修课开课课程表,同时安排学生进行网上选课。所开设的每门选修课选修人数,原则上技术课少于15人,理论课少于30人的该门课程停开,选该课程的学生重新选课。学生修读的选修课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经选定,不得无故改选或退选。未经网上选课,或选课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参加选修课学习者,考试成绩无效。
在进行专项课学习时,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等专业的学生可根据社会需求和个人兴趣、爱好、能力对本专业开设的专项课进行选择,对人数超出课程限制的,应经专项课所属教研室考核确定选课人员。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等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以入学考试专项为主,人数较少无法开课的学生,可由系(部)里根据学生兴趣、学校实际统一安排相关专项课学习。
第十九条 有一定自学能力,取得已修课程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以上(含4.0)的或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辅导员同意,学生所在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和结课考核。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及训练、形势政策与教育、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应当采取全程听课的修读方式,不得自修。原则上学生每学期只能自修一门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未获得相应学分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重修课程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以补偿因重新学习而增加的教学开支。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重修:
(一)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二)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的;
(三)因违纪、作弊、旷考,所修课程成绩做无效处理的学生经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达15人以上,则单独开设重修班,重修班上课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假期进行,并单独组织考试。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15人以下,不开设重修班,重修学生需参加本专业低年级同一门课程学习和结业考试。同一课程最多允许重修两次。经重修的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重修”字样。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申请缴费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申请缴费改选其他公共选修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在学好主修专业课程的基础上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未达到辅修学分要求的,其修读的学分可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细则见《河北体育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达到辅修专业学位要求的,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细则见《河北体育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包括面授课程学习和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记入成绩册。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一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规定进行考核。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期末成绩(含理论考试、技术考试或面试等)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为10-30%,期末成绩占90-70%。考查课程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上课、完成作业、课内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程考核应当以考试的形式进行,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均有一次补考机会。有实验或技术的课程,学生实验或技术考试成绩不及格,将不核算该课程的总成绩,学生实验或技术部分经过补考或重修及格后核算该课程总成绩。
选修课课程考核既可以考试的形式进行,也可以考查的形式进行。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有一次补考机会。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给予补考,可在下学期重新选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七条 跨学期完成的课程,每学期都应进行考试,并如实记载考试成绩。学期考试不及格者,参加下学期的补考,补考不及格应重修该学期课程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细则见《河北体育学院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
非体育专业学生的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对我校院代表队队员的考试和成绩计算,按《河北体育学院院代表队队员课程学习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环节等学分由学校统一规定,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课程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课程学分总和,即:多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即: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课程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规定见下表:
成绩记载形式
成绩等级及相应绩点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
95-100
85-94
75-84
65-74
60-64
<60
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优(90)
良(80)
中(70)
及格(60)
不及格
二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合格(80)
不合格
对应课程绩点
5.0
4.0-4.9
3.0-3.9
2.0-2.9
1.0-1.8
0.0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或因病、因事未能按时参加考试,应事先办理缓考申请手续(急诊病患或遇突发事件等正当事由除外),经辅导员及系(部)主任批准、任课教师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缓考不单独组织,应参加该课程下一年级统一考核,其成绩按考核实得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缓考”字样。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按60分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合格或对所学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考核实得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不允许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凡考核违纪、作弊、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并在成绩册中标明 “违纪”、“作弊”、“旷考”字样。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按《河北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河北体育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 
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但是,属于毕业年级的学生或以专接本、转段专科等特殊形式招生的学生不能转专业;普通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允许跨类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申请,并于一、二年级开学后第二至四周填写《河北体育学院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和转入系(部)同意,经考核合格,由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内或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到新专业所在系(部)办理就读手续。转入学费较高专业的学生还需补缴学费差额后办理就读手续。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需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等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转出、转入学校须对转学学生情况在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1、学生申请书;
    2、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第四十一条 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学生,不得再行转专业或转学。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创业学生休学期限和次数可适当放宽,但累计最长不超过4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结合自身特长,积极进行创业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两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有原学校在校学习学生待遇,而是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九章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第一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30学分,第二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60学分,第三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90学分,予以退学警示。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经新学年学习仍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审批表,由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因上述(一)至(五)之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由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学校内或学校校园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退费问题,按河北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合格,取得学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课程不合格学分小于15学分(含15学分)的;
    (二)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经重修、重新答辩(重做)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及格、重新答辩(重做)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来申领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因受留校察看未解除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按期解除的,可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累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细则见《河北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填写《河北体育学院学生身份信息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应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布的毕(结)业、学位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河北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设置有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10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学籍管理人员需将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及身份信息变更等学籍异动情况,按规定时间在学信网上进行异动操作。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体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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