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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28 16:59:06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切实加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的作用,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二条 学院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确保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规范学生学习行为。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评优、奖学金、助学金。有效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为学生的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进行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密切关注学生网络动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就业心理指导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组织基本安全教育并建立应急队伍。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部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攻读并获得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学位;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认真完成学院安排布置的工作任务(如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奖助学金评定、各类评优评先等)。

(二)积极组织引导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突出传承优秀文化和提高人文素质。所带学生每年参加1次“体院文化讲堂”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关活动,每季度至少组织参与1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学习活动。

(三)熟悉学生及家庭基本情况,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典型,做学生的知心朋友。每学期与每个学生干部、特殊学生、后进学生至少进行1次单独谈话,对困难学生、后进学生及时进行帮助教育。积极帮助推荐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及时将学生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记,建立学生班级的完整记录。每年按要求参加学院组织的暑期“大家访”活动(毕业班除外),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使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各方面表现情况,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四)定期开展主题班会、党团日、党团课等活动(主题班会或党团日活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2学时),党课或团课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2学时)),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五)积极带领学生参加院学风建设月活动。每周深入学生教室或场地至少3次,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交流学习经验,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每学期要结合教学检查和期末考试情况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做1次全面的总结,向所在系进行汇报。

(六)组织学生参加院宿舍文化月活动,每周深入学生宿舍至少2次,做好学生寝室安全与卫生的监督、检查、评比工作。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七)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关于学生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广大学生进行宣讲和解读,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处理学生违纪问题,按相关程序上报,并及时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八)每年组织或带领学生进行寒暑期主题社会实践活动。

(九)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申报“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案例大赛、“调研河北”大学生社会调研项目、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科技创新活动。

(十)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所带班级要建立QQ群,或微信公众号,或微博,或手机APP等网络平台,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十一)毕业班辅导员在毕业年度内,至少开展1-2次专场招聘活动,确保就业率稳中有升;非毕业班辅导员每学期进行1次职业规划或就业创业指导专题讲座。积极参与院、系组织的毕业生跟踪与市场调研活动。熟知征兵政策,积极开展征兵动员宣传活动,每年召开1-2次动员宣讲会或班会。

(十二)每年按要求参加学院组织的辅导员职业技能比赛。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参加省级辅导员职业技能比赛。

(十三)不断探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方法和途径,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的理论研究,主持或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或调研工作,撰写相关研究论文、案例、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等。

(十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辅导员,要按相应岗位要求完成聘期内规定的工作任务。

(十五)辅导员经批准调整、离任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记、经济账目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辅导员的配备:

(一)学院按总体上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按照专兼结合、以专职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一线专职辅导员因系人数不足200人的,至少要带2个年级;本人若承担本系其他行政工作的,所带学生应不低于70人或1个年级。一线专职辅导员不能担任带班学生所在系以外的行政工作。一线专职辅导员暂时不足时,以兼职辅导员和辅导员助理做为补充;每年为新生辅导员配备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助理从大三年级优秀学生干部中选拔。

(二)辅导员队伍由专职和兼职辅导员组成,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系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可从本系优秀专任教师、管理干部或具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背景的老师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核定(以实际所带学生情况进行核定)。

第六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以上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养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甘于奉献,开拓创新,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心健康、人格健全,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及宽口径专业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工、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生工作部指导下,由各系党总支组织开展,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备案。

第九条  辅导员的转入和转出须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辅导员岗位,不得跨部门、跨系兼任辅导员。

第十条  对于任期中有重大不称职行为的辅导员,所在系可以随时提出解聘意见报学生工作部。

 

第四章  发展与培养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实行教师和管理干部身份双重管理,待遇就高。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承担思想政治教育类、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军事理论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上述课程所需教师须优先从辅导员中选任。

第十三条 学院结合实际情况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政工系列职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专职辅导员课时量和科研工作量参照《河北体育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其工作特点,将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学期折算64学时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该工作量只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时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学工、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管理实行职级制,逐步实现辅导员队伍职业化。设立员级、科级、处级,其中处级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10%,科级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20%

第十六条  学院选拔担任学生工作系统领导职务的人员,优先从专职辅导员中选拔。

第十七条  学院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学院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培训经费,用于辅导员的培训、进修、考察等,不断健全激励机制。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院内外的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过培训达到基本要求,取得培训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对专兼职辅导员进行理论和专题培训,确保每名专兼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院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在职培训。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参加相关的学习交流,或到兄弟院校和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二十一条  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经学院选派的专职辅导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心理咨询师、就业或创业指导师后,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交流:

(一)专职辅导员连续工作满八年及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进行转岗或交流,转岗或交流后不再保留专职辅导员身份,但聘任的科级及以上专职辅导员,须带完本届学生。工作未满八年的,不得进行转岗或交流。

(二)转岗或交流程序:本人申请,所在系、转岗或交流到的单位研究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是辅导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督查,辅导员的配备、调整和转岗,以及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各系党总支对所属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管理和岗位考核,重点是日常工作的管理、督促、检查和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的落实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辅导员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一线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给予每生每月1元的岗位补贴;所带学生人数超过200人,超过部分给予每生每月3元的岗位补贴;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所带学生给予每生每月3元。

第二十五条  健全辅导员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一)辅导员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作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对大学生进行政治指导、思想教育、行为引导、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学生评价与系领导班子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

(二)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学生工作部负责全院专兼职辅导员总体考核、汇总和组织院级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具体考核工作由辅导员所在系负责。

(三)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在组织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备案,并存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辅导员的工作业绩作为年度和聘期考核、职称职务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

(四)每年学院设立优秀辅导员奖,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获奖比例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15%;省级优秀辅导员申报须从近几年获得院级优秀辅导员中遴选,多次获得优秀者优先推荐;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辅导员,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考核不合格等级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等级者,将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河北体育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冀体院党字〔2015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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