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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
发布时间:2018-08-11 15:36: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能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考核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主要依据,包括学生品德表现、学习表现、文体表现、学业综合能力表现四方面。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品德行为表现分、学习表现分、文体表现分、学业综合能力表现分(简称德、智、体、能)构成。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四个单项成绩之和,其中德、智、体三个单项成绩共100分,体育类:分别占20%60%20%,非体育类:分别占20%70%10%;能力附加成绩,满分10分。各年级按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学生在校期间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该生综合测评总分,毕业时按总分排名,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四条  综合测评办法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协调统一。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为20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除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个人品德行为表现分/年级品德行为表现最高分)×100×0.2,其中个人品德和行为表现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扣除分。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基本分为40分,包括以下四项内容,每小项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5分或5分以下。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识大体、顾大局,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与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3、热爱社会主义体育事业,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睡懒觉等现象。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各类社团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4、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谦虚俭仆,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维护公共秩序。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讲究卫生,不吸烟、不酗酒。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的附加分(100分)包括以下十项:

1、担任院学生会部门负责人、社团联合会负责人、广播站负责人、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人、艺术团负责人满一年,根据履行职责分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加15分、12分、10分。

2、担任系学生会部门负责人、班级负责人、院学生会成员、社团联合会成员、广播站成员、艺术团成员和社团负责人满一年,根据履行职责分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加12分、10分、8分。

3、担任系学生会成员、班级学生干部、宿舍长满一年,根据履行职责分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加10分、8分、5分。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提交调查报告加3分,获系级社会实践奖加5分;获院级社会实践奖加8分;获市级社会实践奖加10分,省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

5、凡被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参加各类文体竞赛、第二课堂活动获奖的除外)年级加3分,系级加5分,院级加8分,市级加10分,省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

6、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劳动、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者,酌情加5-10分。

7、凡被评为院级文明宿舍,该宿舍每人加6分,系级文明宿舍每人加3分,年级加2分。

8、凡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该班学生每人加4分。

9、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每次加1分。

10、积极申请加入社团组织,并在社团内参加活动满一年的酌情加5-10分。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的扣除分,包括以下八项:

1、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5分。

2、凡因宿舍脏、乱、差未达标或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该宿舍每人扣10分,受年级批评者每人扣5分。

3、凡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扣10分,受警告处分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记过处分扣25分,留党留团察看扣30分,开除党籍团籍扣40分。

4、凡违反校纪校规,干扰学校秩序,受年级公开批评者扣5分,受系通报批评扣6分,受院通报批评扣10分,受警告处分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受记过处分扣2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30分。

5、违反考场纪律扣10分,考试作弊扣20分,无故旷考扣20分。

6、每旷课一学时扣5分,迟到、早退一次扣3分。

7、无故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者,每次扣5分。

8、违反上课、自修、早操纪律者每次扣5分。

第三章  学习表现测评

第九条  体育类学生的学习表现分为60分,非体育类学生的学习表现分为70分,是指该学年所学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成绩。考试成绩的原始分按实际得分计算,计算公式为:本人考试成绩平均分/本年级考试成绩最高平均分×100×0.60.7的系数,其中个人考试成绩平均分计算公式:学年总成绩/学年课程总门数。

第十条  因公(包括经院领导同意代表学院参加各类比赛、第二课堂活动或因病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办理缓考手续者,以该生实际考试(考查)科目计算平均成绩。考试作弊、旷考、无故缺考以零分计。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文体表现分体育类学生20分,非体育类学生10分。

1、在院、省、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按不同级别计分,同时破院、省、全国记录者在原始分的基础上分别加468分见下表:

          级别     

名次

 

 

国家级

破记录

4

6

8

第一名

6

14

20

第二名

5

12

18

第三名

4

10

16

第四名

3

8

14

第五名

2

6

12

第六八名

1

4

10

2、凡获得院、市、省、全国文艺比赛前八名,按以下不同级别加分:

 

 

 

 

国家级

第一名

6

7

14

20

第二名

5

6

12

18

第三名

4

5

10

16

第四名

3

4

8

14

第五名

2

3

6

12

第六八名

1

2

4

10

优秀奖

1

2

4

8

 

3、凡获集体文体竞赛前八名者,每人按以下不同级别加分:

 

 

 

 

国家级

第一名

6

7

10

15

第二名

5

6

9

13

第三名

4

5

8

11

第四名

3

4

6

9

第五名

2

3

5

7

第六八名

1

2

3

5

优秀奖

1

1

2

4

4、组织或参加各种文体比赛、第二课堂活动,院级每次加1分,系级比赛加0.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第五章  学业综合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学业综合能力表现分为10分,包括科技创新活动、外语通级、计算机通级、学术论文、竞赛、各类职业资格或裁判员等级等,最高累加为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代表学院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创新创业、科技竞赛或“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大赛等,其主要参赛学生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加10分,获省级特等、一、二、三奖励所加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参加学院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加321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国家英语六级、四级考试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分别加5分、3分;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八级、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分别加5分、3分。

3、参加计算机一级、二级、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分别加1分、23分。

4、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第一作者加3分;在高校学报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每篇第一作者加2分;在其他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每篇第一作者加1分。

5、考取教师资格加2分,考取健身教练、营养师、按摩师等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每项可加1分;取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资格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六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每位学生必须认真按测评的大项内容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并按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填写各项基本分、附加分、扣除分,向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  各班常设品德行为表现、学习表现、文体表现、学业综合能力表现测评审议小组,由班长、团支书、35名学生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核实基本分、附加分和扣除分,有错、漏的要给予更正或补充。审议后交年级审核组复查。

第十五条  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和各班学生干部代表及班级推荐的学生代表组成审核组,负责填写《年级综合测评记录手册》,并全面审核各项测评结果。复审后经系主管领导批准,向学生公布测评成绩第一榜,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有错、漏,应予以更正,并公布第二榜。

第十六条  个人品德行为表现分由小组、班级、辅导员评定,权重为:小组无记名评分占30%,全班评分占50%,辅导员评分占20%

第十七条  院系级学生干部的评分,应征求院系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评定。学生上课出勤情况,依据任课教师考勤记录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同一论文或成果多次发表或获奖,只记最高分,不计累积分;凡在同一刊物发表一篇及以上论文,只计一篇论文最高分,不计累积分;在正式刊物的增刊上发表论文,不加分。

第十九条  凡获同类荣誉奖项的,只加最高分;凡参加同一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凡是同一项目的竞赛,多次获得加分名次前6名,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因一次错误行为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只扣最高分。

第二十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一旦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是评选院、系级三好学生、单项积极分子奖以及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当年评优评奖的评选:

1、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2、受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4、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

5、该学年病事假累计达120学时者。

6、有旷课行为者。

7、综合测评成绩与《综合测评记录手册》记录的情况不符者。

第二十三条  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执行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系每年9月评定上一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第二十五条  各系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经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同时交电子版文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河北体育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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