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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1 15:40:19 浏览次数: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5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方法 参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和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的文件要求评定。 二、奖励标准及名额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确定。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3、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4、有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一年级新生和专接本新生不得申请。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系审核签署意见。 (四)各系将上学年每名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进行汇总,以全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为主要参考依据,学生的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衡量指标为辅,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全系排名。根据学生成绩排名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将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在系公示5个工作日。 (五)各系于9月底向学生处上报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及上学年的各科考试成绩、总成绩和平均成绩、排名情况。 (六)学生处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初选学生考试平均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进行审核。 (七)学生处于10月上旬将获奖初选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八)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 五、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每年11月,学生处将最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银行卡中,获奖者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各系要加强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全程教育、引导和监督。 (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学校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学生处和各系要建立国家奖学金学生信息库,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及时掌握学生个人学籍异动、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基本情况,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学生相关信息由专人保管,未经同意不得带离办公场所,公示时不公布学生隐私信息。 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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