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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1 15:41:28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及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奖励名额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确定。 二、基本申请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不含专接本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品学兼优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我院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具体条件参见《河北体育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劳动和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3、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4、有其他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各系将上学年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进行汇总,以考试平均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为主要衡量指标,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进行排名。根据经济困难学生排名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将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在系公示5个工作日。 (二)各系于9月底前将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及上学年的各科考试成绩、总成绩和平均成绩、排名情况,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等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将各系所报材料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将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 四、发放及管理 (一)学生处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名单及信息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二)各系要加强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全程教育、引导和监督。 (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学校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学生处和各系要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信息库,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及时掌握学生个人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基本情况,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学生相关信息由专人保管,未经同意不得带离办公场所,公示时不公布学生隐私信息。 五、附则 (一)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学院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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