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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6 15:58:41 浏览次数:

为表彰先进,调动广大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促进其全面成才,根据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院、系学生会干部、班干部、团干部、国旗班成员、艺术团成员、学生社团负责人等。

二、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2、遵纪守法,严格贯彻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积极认真地开展工作,并且成绩显著。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成绩良好。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积极组织或参与学院或系里的各项活动,为学院、系或班级做出较大贡献。

5、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团结同学,尊敬教师,积极热情地为同学服务,在学生中有很高的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6、该学年思想品德测评成绩排列在年级总人数15%以前,综合测评成绩排列在年级学生人数30%以前。

三、评选时间

每年10月份进行评定。

四、评选比例

1、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各系学生干部(包括系学生会干部、班团干部、系级学生社团负责人、宿舍长)总人数的10%评选。

2、院学生会、国旗班、艺术团、院级社团的优秀学生干部单独评选,按所在组织干部人数的10%评选。

五、评选程序

1、团委、院学生会、国旗班、艺术团及院级社团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要由团委、院学生会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评选产生,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2、各系团总支、学生会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要由系团总支、学生会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评选产生,经所在系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各班级、宿舍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要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评选产生,经所在系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上报的各类优秀学生干部进行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定。

5、经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六、附则

1、团委、各系在评选结束后,将事迹材料及登记表(一式两份)上报学生处。

    2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河北体育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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