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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3 11:18:48 浏览次数: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冀教贷[2004]8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5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要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鼓励农村信用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提供贷款支持。各有关学校要对借款学生进行“及时得到借款,按时进行还款”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正确理解有偿借款与无偿资助的区别,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主要是解决贫困家庭新生入学所需的第一年学费,每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各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一律到所在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凡接到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的贫困家庭新生,由就读高中按规定推荐需借款学生名单,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送县信用联社,县联社复核审定后批转需借款学生所在乡(镇)信用社,由乡(镇)信用社根据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学生贷款手续。每年的7月15日至10月15日集中办理、审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时限。
     三、按照新机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生源地助学贷款主要解决省内高校新生入学问题。各地农村信用社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要优先为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
     四、从2004年开始,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的利息贴付,由原按借款协议年限财政贴息50%、学生自付50%,改为按学校隶属关系,学生在校期间财政贴息100%,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省学贷中心要及时督促各市汇总上报实际发放的贷款额度,省财政核实后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此前已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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