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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23 14:28:26 浏览次数: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冀教贷[2005]6号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我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度,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进一步落实高校责任,健全机构
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高校党政一把手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高校要成立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主管学生、财务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以及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力度。
 各普通高校必须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资助办或资助中心),挂靠在学生处,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制定相应管理职责细则。
(二)建立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监督考核机制
将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的落实情况纳入高校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并列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从2005年5月起,各高校必须在每月20日前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落实情况及相关数据报省教育厅贷款办(学贷中心),省教育厅将每月对全省各高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二、充分发挥资金市场的调节作用,调动金融单位开展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搞好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金融单位的积极参与是关键。各高校要整合财务资金账户,强化银校合作,利用市场运作机制,调动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各高校要由财务部门牵头,下大力气清理整合各项资金帐户,把各类资金结算帐户,包括基本结算帐户、预算外收入汇缴专用帐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帐户、工会会费及党费帐户、外汇帐户、外汇人民币帐户及其他主要结算帐户等集中捆绑,做到开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挂钩,推动银行积极开展助学贷款业务,与高校建立更加密切的互惠互利合作关系。
各高等学校要组成专门工作班子,由一名校级领导牵头,与现行开户银行进行沟通协商。已签署省级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16所省属高校,尽早签署银校全面合作协议,务必在6月底前把助学贷款发放到贫困家庭学生手中。未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普通高校,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上,尽快与开户银行联系有关事宜为。
三、建立和完善高校助学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风险防范机制是调动银行发放贷款积极性,搞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环节。各高校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增强银行发放贷款的信心。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做到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地址。
(二)建立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诚信信息网
以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建立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诚信信息网。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及时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网络服务器设在省学贷中心,在各高校设立终端。各高校和银行及时上传借款学生的诚信状况,由省学贷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将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在网上公布。
四、切实推进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度
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督促协调财政部门,按照与省属高校风险金14%的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尽快确定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及时筹措划拨本市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各市教育部门要督促市属高校在6月30日前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河北省委教育工委  河北省教育厅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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