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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3 14:35:45 浏览次数: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 北 省 银 监 局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省联社各市办事处筹备组,石家庄、衡水、沧州市联社,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对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运行的实际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制定了《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并已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要把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到生源地分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有机结合。本省籍学生既可回生源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到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外省籍学生由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方式的贷款都按新机制运行,在支付基准利息的同时,按当年实际贷款额的14%给予风险补偿,其中50%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财政或中央、省主管部门拨付,50%由学校自行筹措。
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将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由市、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向省农村信用联社出具书面委托书,由省学贷中心按上学年全省普通高校在校生10%贫困生测算,按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制定出全省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总额。该额度可在高校集中办理和亦可在生源地分散办理。
三、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数额。按各普通高校贫困生所占比例进行分配,由各市、县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各高校助学贷款需求额按新生占1/3,老生占2/3的比例,从今年暑假开学前,依据新生录取通知书和高校出具的老生需贷款证明, 全面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附件:
一、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三、略
四、略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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