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秋季起,新的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开始在全国普通高校全面实施。较之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新规定新在何处?2004年11月19日,省政府在河北会堂召开了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省教育厅厅长靳宝拴同志在讲话中详细解读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的“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年限。由原来学生毕业后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二是改变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方式。由以往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助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
三是采取新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由原来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改为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
四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高校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五是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的跟踪管理。要求借款学生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还必须接受严格的还款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