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使真正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及时有效资助,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程序等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及条件
1、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等家庭经济确属特别困难者;
2、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或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父母一方或双方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6、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无固定收入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7、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8、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9、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沉重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10、中学时期享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无改观者;
11、因其它一些不可抗拒原因或重大突发事件(如洪灾、水灾、车祸等),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经济资助者。
二、困难生认定证明材料
困难生的认定,均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说明情况。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县级以上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5、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双亲《下岗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需要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须学费和在学年龄等,由学校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出据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三、困难生认定时间
认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开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交给所在年级主任,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的认定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非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不接受认定。
四、困难生认定程序
1、经济困难在校生持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学生处登记,经确认以后即可先按《在校生报到注册流程》注册入学;经济困难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及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学生处登记,经确认以后即可先通过“绿色通道”按《新生报到流程》注册入学;
2、经济困难学生凭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就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消费情况、勤俭节约各方面表现作出自我评价,向所在系(部)年级主任提出书面申请。
3、学生所在系(部)年级主任组织学生代表对该学生平时的消费实际表现给予评定,评定结果要求反映学生本人的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及相对高消费的情况)等内容。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经学生所在系(部)年级主任及学生代表评定后,由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根据学生提供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个人自评、年级主任及学生代表评定情况,由系(部)评议小组对该学生做出民主测评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在无异议者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各系、部在9月15日之前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复查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将最终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后的复议期内,学院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核实,并做出相应调整。
7、将无异议者确认为我院经济困难学生,并录入《河北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8、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从学院公示结束之日起生效,一年后自动失效,仍然困难的学生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9、已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五、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采集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六、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
各系、部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并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情况而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及受到国家、学校资助的学生,除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取消其缓交学费资格,责令其补交学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获得资助者,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的款项。
七、取消困难生资格的情况及惩罚措施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3、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4、受到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5、学习不努力,一个学期必修课中有补考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课程者;
6、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7、不服从学生处安排,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违反劳动纪律者;
9、对于谎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予以注销,并视情节轻重,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学院所有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学生处
2007年7月27日
8、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