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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4 16:13:00 浏览次数: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冀财教[2016]157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方法

参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和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的文件要求评定。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第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第三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我校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及条件:

1、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等家庭经济确属特别困难者;

2、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或家庭无经济来源或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父母一方或双方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6、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无固定收入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8、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9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沉重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10、中学时期享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无改观者;

11、因其它一些不可抗拒原因或重大突发事件(如洪灾、地震、车祸等),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经济资助者。

(七)困难生认定证明材料   

困难生认定,均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如有下列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1、父()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加盖公章。

2、属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说明情况。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县级以上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5、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双亲《下岗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需要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须学费和在学年龄等,由学校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加盖公章。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出据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加盖公章。

四、名额分配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依据上级分配的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在根据近三年各系助学金人数所占本系学生总数比例的平均数,分配到各系。

五、评选程序

(一)经济困难在校生持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学生处登记,经确认以后即可先按《在校生报到注册流程》注册入学;经济困难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及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学生处登记,经确认以后即可先通过“绿色通道”按《新生报到流程》注册入学。

(二)经济困难学生凭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河北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保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就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消费情况、勤俭节约各方面表现作出自我评价,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在系内进行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获助学生初选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公示3个工作日,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在无异议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处。

(六)学生处汇总、审核各系上报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签署意见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助学生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

(八)将最终确定的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河北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九)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仍然困难的学生下一年度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十)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按国家助学金相关规定进行发放。学生处将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及信息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二)学校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学生处和各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采集困难学生相关信息,掌握困难学生个人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接受资助、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基本情况,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学生相关信息由专人保管,未经同意不得带离办公场所,公示时不公布学生隐私信息。

七、具体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在具体评定中,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

(二)各系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并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被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回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三)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四)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

(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违反劳动纪律者;

(七)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对于谎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予以注销,并视情节轻重,取消资助资格。

九、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河北体育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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