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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8 16:20:47 浏览次数: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二)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保证学生安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三)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学生打工。学生私自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四)本条例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实施。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 (三)校内相关部门和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勤工助学的具体工作。 三、经费来源及发放 (一)学校按有关文件规定,每年划拨勤工助学经费,用于支付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二)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由用人单位负责考勤、检查督促和考核验收,并把考核结果及考勤表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工作量统计劳动报酬并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打入学生银行卡,每月发放一次。 四、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岗位数量,既要考虑工作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原则上,每月上岗时间累计不超过40小时。特殊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相应工作时间。 (二)校内用人单位要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助学岗位数量、条件及任务等情况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用人部门与学生处公开招聘。 (三)学校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五、申请程序 (一)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在贫困生库中注册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核实确认,统一将书面申请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处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及特长,结合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推荐学生供用人单位选用。 (四)被选用的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交学生处审批。 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 2、参加校内各种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培训、年终评优等; 3、了解学校的勤工助学政策、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情况和工作性质等,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4、申请退出勤工助学工作。 (二)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服从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 3、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讲诚信、履行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其他要求 (一)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或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扣发或不发劳动酬金; 2、工作不负责任,丢失或故意损坏劳动工具及公共财物者,要按价赔偿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因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警告不改者。 (二)在勤工助学工作中,对于存在管理混乱、组织不力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学生资助中心将终止该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并限期整改,视整改情况是否恢复其勤工助学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学生和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 则 1、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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